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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没钱,起诉还有用吗?

发布时间:2022/9/19 15:02:23 浏览次数: 来源:

在平常的诉讼活动中,作为法律人士我们总会遇到当事人问:“如果债务人目前没有偿还能力,起诉有用吗”,“官司打赢的概率有多少?”“官司打赢了,钱拿不到,岂不是竹篮打水一场空?”有些人可能会产生“万一拿不到钱,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不就白花了吗,从而放弃诉讼”。其实当事人产生这种想法主要是碍于以下几个因素:

1、当事人的面子问题。基于中国特殊的人情社会,债权人经常会想如果我起诉对方,以后不大可能再合作了,甚至朋友也没得做了,再见面也不好说话了。所以为了面子问题从而放弃自己的债权利益。

2、对债务人心存善心,抱有期待利益。债权人认为对方写了欠条,再等等吧,也许下个月肯定会给的。但是等待要有个期限,尤其是对方值得信赖才行。很多时候不及时采取诉讼、保全,错过最佳的起诉时间,损失就可能难以弥补。

3、对诉讼成本的认知存在欠缺。一些当事人认为诉讼活动代价大,官司还没成功,就需要先支付律师费、诉讼费等额外费用,钱没拿回一分,先支出那么多。如果对方没钱跑路了,岂不是白花了。在这里我们可以提醒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诉讼费、保全费最终是由败诉方承担的。如果合同中有约定律师费承担,这些成本最终都可以转移给债务人承担。

4、认为司法不公平,不相信法律。一些当事人对诉讼活动不信任,认为诉讼周期太长,并且各地司法环境不一样,难免遇到不公正情况。关于这个其实当事人完全不用担心,现在国家一直提倡依法治国,我们的司法环境逐渐稳中向好,只要我们证据充分,相信法官也不敢枉法裁判。


起诉可以达到的法律效果

 一、可以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此,在快到诉讼时效期满时可以采取下面几种自救措施,使诉讼时效中断,转被动为主动,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1、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与债务人协商,制定还款计划或协议。这样诉讼时效从还款计划的履行期限届满时起再开始计算,就可以延长即将过去的诉讼时效。2、要求债务人找担保人。保证在一定期限内还款,逾期不还,由担保人偿还,诉讼时效从还债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计算。3、保留证据。如请求清偿债务时出行的车票、住宿发票、信函、电报等,证明一直在主张权利。4、每次清欠,尽量要求债务人支付路费。支付的路费从欠款中扣除,这样也可使债权人的诉讼时效得到延长。5、让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人对债权表示承认、请求延期履行、提供担保、支付利息等都被视为同意履行义务。要求债务人立字据、签订清偿债务的协议或制备忘录。债务人不愿立字据的,可邀请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或有关单位见证,保存债务人同意履行的电话记录、录音磁带、信件、电报和电传等。

二、固定债权,保留证据材料

  由于时间间隔太长,证据材料灭失或是毁损,导致收集证据材料困难。尽早起诉,一方面防止诉讼时效过期,不受法律保护。另一方面可以固定债权,法院确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后,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发生债务纠纷,我们应注意以下证据的收集和保存: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如借款合同、贷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提供有关担保的证据材料。2、借贷双方合理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无利息约定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应有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材料。3、若没有借条等,可以收集各种转账记录,相关的聊天记录,以此证明原告履行了合同,借贷关系存在。

三、通过查询财产状况,迫使债务人还款

  在现实生活中,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往往会“哭穷”,转移或是隐瞒财产,给债权人造成确实无法偿还债权的假象,执行阶段通过法院去查询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以便真实了解债务人是否能够偿还债款。通过起诉要求对方还债,不仅可以查询和申请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同时法院还会通过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罚措施迫使债务人还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限制被申请人高消费,债务人子女无法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债务人无法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座以上舱位,债务人名下住房也可以被法院拍卖,无法商业贷款等,从生活的方方面面予以限制,迫使债务人偿还债务。只有当债务人还清债务后,才能从限制高消费名单中予以排除。

四、如果债务人没房、没车、没存款,还可以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支付宝、养老保险金、银行理财账户等

法律依据:

  1、被执行人已经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

  2、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3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需的生活费用;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在执行被执行人的养老金时,应当注意向社会保障机构做好解释工作,讲清法律规定的精神,取得理解和支持。如其仍拒绝协助的,可以依法制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

  3、客户购买的金融理财产品,无论是银行自己发行的(包括总行和省分行发行的,简称自营产品),还是银行代理销售的(简称代售产品),都属于客户拥有的财产权。当客户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银行业协会、工行浙江省分行、农行浙江省分行、中行浙江省分行、建行浙江省分行、交行浙江省分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执行金融理财产品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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