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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女方起诉离婚男方就退还彩礼问题是否需要提起反诉

发布时间:2022/3/4 15:30:25 浏览次数: 来源: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以来,越来越多的人为规避协议离婚中的冷静期遂一纸离婚诉状递交至法院。故离婚案件在法院的收案量中占到了绝大部分。虽然离婚案件看起来较为简单,其所要处理的问题比较清晰明了(主要是离婚、子女、夫妻共同财产这三个关键点),但当我们在处理实际问题时就不仅仅是纸上谈兵那么简单了,往往你会发现小案例背后隐藏的大问题。 


笔者之前办理的一个法律援助的离婚纠纷案件,其实法律关系很简单,女方(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男女双方无共同财产,对外无债权债务,也无子女。笔者向男方(被告)了解实际情况后,发现男方家庭条件特别困难,为结婚举债,但男女双方婚后一起生活不久女方便离家。于是问题来了:男方是否可以向女方追回一部分彩礼?就退还彩礼问题是否需要提起反诉?


1原告诉请

 2015年9月23日原告张某与被告潘某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现原告诉称由于婚前了解不够,致婚后无共同语言、感情不和,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遂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基本事实

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9月23日登记结婚,2016年5月1日办酒,办酒当天被告向原告支付彩礼8.8万元,并在此前购买四金。2016年8月份原告因夫妻感情不好离家出走,双方一直分居。被告家庭为原被告双方结婚负债,且家庭条件困难。


3案情分析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男方被告潘某某在答辩中的态度,即要求退还彩礼,此项请求实际上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然而这句话却引出了一个问题,即在离婚案件中此种请求是否构成反诉?


肯定派认为应当以反诉对待。因人民法院判决不能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对被告的请求不以反诉对待即进行实体处理,则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要对被告的请求进行实体处理,唯以反诉处为宜。


否定派认为,不应以反诉对待。因为反诉的目的在于抵消、吞并本诉原告所主张的民事权益。在离婚诉讼中,被告提出的请求并不能达到抵消、吞并本诉原告主张之目的。


笔者赞同否定派的说法。反诉是指民事诉讼程序开始之后,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作为被告而提出的相反的、独立的诉讼请求。反诉的最重要的一个特点之一是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既相互牵连又相互独立,即本诉撤诉,反诉同样存在,人民法院可以正常审理反诉,反诉的请求在于抵消或吞并本诉中原告的诉求。笔者认为,就本案来说,退还彩礼是以同意离婚为基础和前提,由于本案系离婚纠纷,基于解除夫妻关系而引发的问题均应在本案诉讼中一并予以处理,故本案的彩礼问题不必用反诉或另行起诉的方式加以解决。换句话说,本案中被告在答辩中关于退还彩礼的请求并不符合反诉的两个实质性的特征——对抗性、独立性。


4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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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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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知识点延伸

反诉的概念及特征:

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该权利亦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利,是保障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反诉的特征:第一,反诉的提起。一是反诉必须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起,否则就无法与本诉合并审理,不能达到反诉的目的;二是反诉应该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是在第二审程序仍应允许当事人提起反诉。当事人提起反诉后,在二审程序中能够达成调解协议,即可以调解方式结案。如果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可以发回原审法庭重审。第二,反诉对象的特定性,也就是说反诉只能是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起。通常认为,本诉与反诉的双方当事人不能增加也不能减少,只是原告和被告的诉讼地位进行了调换。第三,反诉请求的独立性。其独立性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被告向原告提出反诉应按起诉程序和方式向法院提出;二是反诉具有独立的诉的要素,即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三是诉一经成立,不因本诉的撤回而终结,也不因原告放弃诉讼请求而失效,这一点是反诉制度的实质,也是判断是否构成反诉的标志,是关键的内容。第四,反诉的目的具有对抗性,即反诉的目的是被告为了抵消、排斥、并吞原告的诉讼请求,使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失去作用,甚至迫使原告对自己履行义务而提出的。被告通过反诉所能抵消的往往是原告诉讼请求的一部分,但也可以是全部。


何璐律师

湘潭大学法律硕士,湖南勤人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工作认真负责,细致周到。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即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事法律实务工作以来,积累了丰富的民商事案件处理经验,以专注、专心、专业赢得当事人的高度赞誉。

联系电话:15675288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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