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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神节”特辑:《民法典》首案—对家暴说“不”,让法律的阳光照进“隐秘的角落”

发布时间:2021/4/27 23:52:26 浏览次数: 来源:湖南勤人坡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2021年1月14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发出2021年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也是自《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后发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家庭暴力绝对不是“家务事”。从美妆博主宇芽前男友、蒋劲夫家暴事件,到今年拉姆惨剧,家暴并非个案,也并未远去。在家庭暴力事件中,九成受害者为女性,我国法院在家暴案件审理中,女方指控男方实施家庭暴力的占93.75%,其中身体暴力占近八成,还普遍存在取证难、举证难的困境。一名女性打破沉默,平均要经历35次家庭暴力。然而,如何识别家庭暴力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对于广大女性而言仍是知识盲区,反家庭暴力仍然任重道远。值此“女神节”之际,推献该文,以飨女性朋友们,恭祝节日快乐。

一、案例——民法典家暴首案

赵某与孙某系再婚夫妻。赵某称,孙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多次对其进行威胁和殴打。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赵某提交了2020年9月26日、11月10日拍摄的照片7张,证明因遭受孙某家庭暴力致使身体多处受伤。同时,赵某提交了孙某发送的短信记录,证明孙某对其进行威胁、辱骂和骚扰。赵某称,其曾因遭遇家庭暴力先后于2020年3月9日、8月13日、10月5日三次报警,派出所出警予以劝解。而孙某拒不承认对赵某实施过家庭暴力,称其并没有打赵某。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认为,虽然被申请人孙某极力否认实施了家庭暴力,但是根据现有证据、双方陈述及法院调查情况,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孙某对申请人赵某实施过家庭暴力,进行过威胁、辱骂和骚扰。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北京市密云区法院依照《民法典》和《反家庭暴力法》相关法律规定,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1.禁止被申请人孙某对申请人赵某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孙某威胁、辱骂、骚扰申请人赵某。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送达辖区派出所、村委会、镇妇联,由辖区派出所、村委会协助执行。

 

如何识别家庭暴力?

“家丑不可外扬”“法不入家门”,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受害者在长期欺压之下逐渐屈服、习惯,以为不过是家庭内部纠纷。由此,小小的一个房子竟成了“隐秘的角落”。

 

1.什么是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不仅限于家庭成员之间,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离异等关系的人员之间亦可构成家庭暴力。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2.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1)身体暴力:往往采取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一般会给家庭成员的身体造成一定的伤害结果,也是最常规的一种家暴表现模式。与此相对的是消极暴力行为,即通过不作为来伤害家庭成员,如半夜不给受害人开门,任凭其在门外挨饿、受冻或有病不给医治、将其反锁在房间里任其自生自灭等。

(2)精神暴力:会通过暗示性的威胁、语言上的攻击、无端挑剔、漠不关心或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来表现。这种暴力对家庭成员的损害往往比直接的身体暴力更加严重,因为它可以导致一个正常人的精神防线彻底崩塌,甚至陷入自闭、抑郁和精神失常的泥潭。

(3)性暴力:家庭性暴力是指由某位家庭成员对其他家庭成员强行施加的性行为、性行为企图或其它直接针对受害人性特征的强迫行为,行为人与受害人有可能是伴侣关系,也可能是其他家庭关系。

(4)经济控制:经济控制是指施暴者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的严格控制,摧毁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

三、如何应对家庭暴力?

1.正确认识家庭暴力

(1)要正确认识家庭暴力。有些错误的传统观念会导致我们对早期的家庭暴力放松警惕。而一旦容忍了第一次的家庭暴力,之后就会越来越频繁,越来越严重。因此,一定要在第一次家暴时进行反抗和干预,比如收集证据寻求法律帮助,或者先离开施暴者,寻求家人朋友的帮助。对家暴行为的默许,会变相地强化对方实施家暴的冲动。如果愿意接受家庭心理咨询或治疗,可以尽早地进行心理干预和治疗。

 

(2)在家暴的实施过程中,要学会保护自己。保持冷静,不要进一步的顶撞和刺激施暴者,避免受到进一步的伤害,注意保护自己的头、胸、腹部等重要位置,制造声响或大声呼救,逃离到安全的地方并尽快报警。

2.证据的收集

(1)现场的录音录像

(2)施暴人使用的殴打工具

(3)公安机关制作的报警记录及询问笔录

(4)医院出具的门诊病历

(5)鉴定中心制作的伤情鉴定书

(6)子女的证人证言

(7)相关知情人的证人证言

(8)施暴人的悔过、保证书

(9)信访材料等

四、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济

1.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旨在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防止暴力发生或再次发生的裁定。

 

(1)向哪个法院申请?

由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2)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否收费?是否需要提供担保?

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收取诉讼费用,不需要提供担保。

(3)受害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怎么办?

 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4)法院受理申请后什么时间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5)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哪些措施?

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6)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多长时间?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2.起诉离婚,请求损害赔偿

家庭暴力是受害人提出离婚时的法定离婚条件,《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明确规定,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经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同时,由于受害者是无过错方,而施暴者是过错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无过错方有权在因家暴而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

3.提请公安机关对施暴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追究刑事责任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家庭暴力行为触犯刑法的话,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严重家暴行为涉嫌的刑事犯罪包括: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强奸罪、侮辱罪、虐待罪等。

      “家和万事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依法打击各种形式的家庭暴力,维护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是司法机关、妇联组织及成员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也需要我们每一个人的努力。紧闭的房门里不是法外之地,勇于对家暴亮剑,让法律的阳光照进“隐秘的角落”。让崇尚文明、反对暴力成为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和全体社会成员的良好风尚,为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和法治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服务和保障。


作者:王玉好

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务等

个人简介:湖南勤人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湖南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理事,湘潭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实务导师,湘潭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2013年6月至2016年9月,担任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负责人。先后参与处理各类重大复杂案件上百起,为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湖南省三农发展委员会、湖南世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等十多家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成功代理多起不起诉、缓刑和二审改判减刑等刑事案件,具有丰富的法律风险防控、问题处理经验和诉讼技巧。

联系电话:17373223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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