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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周思律师接连获当事人赠送两面锦旗

发布时间:2021/1/15 15:49:56 浏览次数: 来源:

2020年9月15日及18日,我所周思律师分别获赠一面锦旗。




第一面锦旗源于周思律师在雨湖区司法局值班时接到的一个关于劳务合同纠纷的法律援助案子:

刘某某、朱某某为夫妻关系,其均为湘潭市雨湖区响水乡桃李村金家村民组村民。2014年2月,刘某某与朱某某经胡某某母亲介绍开始在位于湖南省湘潭县石潭镇某养殖场从事渔场看护、养护、猪场财产守护及其他劳务工作。2015年4月13日,刘某某、朱某某与胡某某签订《工资支付协议》,约定胡某某支付2015年4月13日前工资51833元,自2015年4月14日开始,刘某某、朱某某继续留守渔场的看守、养护及其他工作,胡某某每月支付刘某某、朱某某工资为3000元/月。但胡某某一直未支付刘某某夫妇各项工资。2018年8月,刘某某、朱某某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胡某某及盛某某(胡某某及盛某某为夫妻关系),要求两被告支付拖欠的劳务工资171833元及自2018年8月14日起按3000元/月支付两原告工资至劳务合同解除之日止。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支持了171833元欠付工资,但认为“提起诉讼时该部分工资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且无法确认双方劳务合同解除之日止的时间”为由驳回了后续工资的诉讼请求。两原告不服该判决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后撤回上诉申请。

上述判决生效后,刘某某夫妇继续在湘潭县石潭镇某养殖场工作至2019年6月11日该养殖场因另案租赁纠纷被法院强制腾退之日止。且在就上述171833元欠付工资申请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刘某某夫妇发现胡某某夫妇存在可能将财产转移至其女儿胡某名下的情形,遂申请法律援助要求胡某某等支付2018年8月14日至2019年6月11日的工资,并希望能够将胡某某的女儿胡某作为被告,以便将来申请强制执行。

我所周思律师接受法律援助指派后,经认真询问刘某某、朱某某夫妇有关案件事实,调查刘某某、朱某某的工作单位、工作地点等情况并查阅、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后发现,与刘某某、朱某某签订《工资支付协议》的胡某某为湖南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该农牧公司注册地址为刘某某夫妇工作所在地,成立时间为2014年10月27日,注销时间为2019年6月4日,上述时间恰恰是刘某某夫妇工作的时间,而该公司的股东恰恰为胡某某、盛某某与胡某。周律师遂主张刘某某夫妇的实际雇主应为湖南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且因该公司未经合法清算程序即于2019年6月4日注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应由三被告对上述劳务工资承担清偿责任。

经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和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支持了刘某某夫妇的诉讼请求,刘某某、朱某某夫妇作为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了切实保护。判决生效后,刘某某夫妇遂向周思律师赠送锦旗表示感谢。

第二面锦旗的缘由因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需要不在此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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